焚燒爐在使用過程中一定會有煙氣的產生,然而隨著線下環境治理的嚴重,對于煙氣的排放具有一定的標準,所以為能夠合理的進行煙氣的排放,需要提前對其煙氣排放標準進行了解,從而保證操作的準確性。
1、焚燒廠選址原則
各類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GHZB1中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一類、二類功能區和GB3095中規定的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功能區,即自然保護區、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地區。集中式危險廢物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區、商業區和文化區。
各類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居民區主要導風向的上風向地區。
2、焚燒物的要求
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險廢物均可進行焚燒。
3、危險廢物的貯存
危險廢物的貯存場所一定要有符合GB15562.2的專用標志。
廢物的貯存容器務必有明顯標志,具有耐腐蝕、耐壓、密封和不與所貯存的廢物發生反應等特性。
貯存場所內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險廢物。
貯存場所要有集排水和防滲漏設施。
貯存場所要遠離焚燒設施并符合消防要求。
4、焚燒爐的技術指標
焚燒爐出口煙氣中的氧氣含量應為6%~10%之間 (干氣)。
焚燒爐運行過程中要保證系統處于負壓狀態,避免有害氣體逸出。
焚燒爐務必有尾氣凈化系統、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。
焚燒爐一般執行《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》,雖然其中沒有規定有機物含量,但是為了不造成環境的污染,我們還是要控制煙氣標準,合理的進行設備使用。